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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误—对比—认知:语言研究范式的新尝试——以“对中国日语学习者偏误的认知语言学研究”为例

王忻

王忻. 偏误—对比—认知:语言研究范式的新尝试——以“对中国日语学习者偏误的认知语言学研究”为例[J]. 外国语, 2016, 39(4): 75-83.
引用本文: 王忻. 偏误—对比—认知:语言研究范式的新尝试——以“对中国日语学习者偏误的认知语言学研究”为例[J]. 外国语, 2016, 39(4): 75-83.
WANG Xin. Errors-Contrast-Cognition: A New Linguistic Study Paradigm as Manifested in the Project “A Cognitive Study on Japanese Learners' Errors in Chinese Context”[J]. Journal of Foreign Languages, 2016, 39(4): 75-83.
Citation: WANG Xin. Errors-Contrast-Cognition: A New Linguistic Study Paradigm as Manifested in the Project “A Cognitive Study on Japanese Learners' Errors in Chinese Context”[J]. Journal of Foreign Languages, 2016, 39(4): 75-83.

偏误—对比—认知:语言研究范式的新尝试——以“对中国日语学习者偏误的认知语言学研究”为例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中国日语学习者偏误的认知语言学研究"(09BYY078)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王忻(1955-),男,北京市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日语语言学、认知语言学。

  • 中图分类号: H0-05

Errors-Contrast-Cognition: A New Linguistic Study Paradigm as Manifested in the Project “A Cognitive Study on Japanese Learners' Errors in Chinese Context”

  • 摘要: 利用偏误进行对比研究,是对比语言学方法论的一个创新;在此之上引入认知语言学原理作为工具进行作业,以尝试提出偏误-对比-认知的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虽尚属非主流,但它既符合语言学研究的规律,也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对中国日语学习者偏误的认知语言学研究"项目的具体实践也为本研究范式提供了成功的佐证:其每个个案的研究都是从学习者偏误出发,然后使用认知语言学的理论,由此去观察日语和中文的本质上的异同,找出偏误发生原因,得出结论,然后再回过头去利用这些结论解决学习者偏误的纠正问题。这些个案研究的实践反过来又验证了这种研究范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
    Abstract: Learners' errors-based contrastive studies can be considered as an innovative approach in the field of contrastive linguistics.A further examination of the errors with cognitive linguistic theories leads to a new research paradigm, probably no less innovative: Errors-Contrast-Cognition (ECC).The paradigm may appear deviant from the mainstream approaches, but it finds support in general linguistic principles as well as general practices by linguists.It has also been evidenced by specific studies in the author's project "A Cognitive Study on Japanese Learners' Errors in the Chinese Context".The case studies there are conducted along with EEC: each starts from learners' errors, and goes on to observe the similarities and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Japanese and Chinese languages in light of cognitive linguistics; conclusions are then drawn of the error causes, which in turn are used for their correction.This research practice proves the necessity, feasibility and advantage of the paradigm.
  • 笔者在《名词和动词》(沈家煊 2016)的第二章“正视存在的问题”,把汉语“这本书的出版”在现有词类体系里违背“中心扩展规约”的问题,列为需要正视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及其他问题,笔者提出一个“名动包含说”的解决方案。对于那个需要正视的问题,书中是这样说的(同上:63):

    遵照“简洁准则”,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已经由动词变为名词。但是,如果说它仍然是动词,那就违背了语法结构的“中心扩展规约”(Head Feature Extension),简称“扩展规约”: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法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出版”是动词,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个名词性结构。这个问题也就是“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理论(施关淦 1981)的难题。

    陆俭明(2022)认为,在现有“名动分立”的词类系统里,朱德熙(1985a)对“向心结构”定义的修正已经可以解决存在的问题。“朱先生对‘向心结构’和‘核心’的定义所做的修改,学界是否都接受,那是后话;但朱先生的精神可取。”在“学界是否都接受”字样后陆先生加了一个补注,说还有某人的方案“也可以解决动词作主宾语构成的向心结构问题”。按照“也”字用法的预设逻辑,陆先生的话预设,朱先生的修改方案就不仅是“精神可取”,而且是“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已经有方案,而且不止一个,可以解决问题,问题就不复存在,笔者就不得不反思,再针对“问题”(要加上引号)提出解决方案岂不成了无的放矢、无事生非了。

    朱德熙(1985a)对“向心结构”定义的修正究竟是否“可以解决”问题呢?施关淦先生在他1981年的发难文章之后,针对朱先生的修改方案又写了“现代汉语的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一文(施关淦 1988),通过分析论证,批评那个修改方案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在逻辑上造成“种种矛盾现象”。陆俭明(2022)只引用施关淦(1981)文,未提及施关淦(1988)文,因此我不知道在陆先生的心目中施先生的大胆批评是否也是“精神可取”,但笔者确实是在仔细读了施先生的那篇文章后认定,问题并没有解决的。所以我在《名词和动词》里说(沈家煊:63-64):朱德熙还有其他人曾试图对“向心结构”的定义加以修正,想使修正后的定义适用于汉语,但是这些修正还都不能令人满意(见施关淦 1988吴长安 2006)。施关淦(1988)一文的质疑和批评乃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史上的一桩公案,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人都应该了解,《名词和动词》限于篇幅没有展开陈述怎么“不能令人满意”。现在看来,要回答“朱先生对向心结构定义的修正究竟是否可以解决问题”这个问题,还是有必要向有疑问的读者,对施关淦(1988)一文的主要内容做介绍和评论。

    陆志韦(1963)对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提出恳切的要求:“在语法观点不能调和的地方,要坚决展开论争。宁可在论争之后,各家各行其是,但是不可折衷、迁就。”施关淦(1981, 1988)的文章发表后,一度曾引起重视,但是后来就不了了之了。不了了之是中国学界普遍存在的毛病。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要克服这一毛病,不妨从评介施先生的文章开始。

    首先看朱德熙(1985a)对布龙姆菲尔德“向心结构”定义加以修改之后的定义:

    向心结构指的是至少有一个直接成分与整体在语法上功能相同,在语义上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的句法结构。向心结构中与整体功能相同并且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的直接成分是它的核心。

    针对这个修改定义,施文首先指出,这个定义“表达得够清楚”,“语法和语义这两个标准是必须合着用的,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才是核心”。施文接着详细分析并指出其中不合逻辑的地方:

    因为我们看到,在朱文里边,有时固然是合着用的,例如对“NN”(木头房子)的分析:从语法上说,两个都是N,都跟整体的功能相同;但在语义选择限制上,前面那个N跟整体的不同,只有后面那个跟整体的相同;后者同时符合两个标准,是核心,前者只符合一个标准,缺了一个,不是核心。可是,有时两个标准却又是分着用的,例如对于“N的V”和“QV”[笔者注:分别指“这本书的出版”和“这种谦虚”]这两个格式的分析就是这样:朱文认为这两个格式“本身是名词性的,中心语是动词”,但又说它们“都是双核心向心结构”。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朱文在判定其中的“V”为核心的时候,只用了“语义选择限制”这个标准,因为“V”的语法功能据说跟“N的V”和“QV”的不同,这样,语法功能标准自然就用不得了。而对于其中的“N的”、“Q”的核心地位的确定,又显然只用了语法功能标准,因为“N的”和“Q”不能离开“V”而独立,不能指代“N的V”和“QV”的整体,根本“就谈不上修饰语和整体受到相同的语义选择限制”。如果朱文能恪守自己下的定义所阐明的原则,合乎逻辑的结论应当是:“N的V”和“QV’这两个结构都是离心结构,因为在它们的两个直接成分里边,没有一个是能同时符合两条标准的。可是朱文却说“……我们如果采用修正以后的关于核心的定义,那末‘N的V’和‘QV’也可以看成跟‘N的N’和‘QN’一样,都是双核心向心结构。因为这类格式的中心语虽然跟整体的语法功能不同,可是他们受到的语义选择限制却是相同的。”这有点儿使人摸不着头脑:难道只要满足中心语跟整体“受到的语义选择限制”相同这样一个条件,就能断定这类格式是“双核心向心结构”?并且做出这样的判断还是符合业经修正了的核心的定义的?但朱文又说“严格说来”,‘N的V’和‘QV’并不符合上文给向心结构下的定义”。这使人更不好理解:难道用核心的定义跟用向心结构的定义之间会有这样大的区别:根据前者的定义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而根据后者的定义又可以得出否定的结论?

    ……

    由于两个标准一会儿合着用,一会儿又分着用,就导致出现了三种不同意义上的核心:一是“语义选择限制”意义上的,如“N的V”和“QV”里的“V”;一是语法功能意义上的,如“N的V”和“QV”里的“N的”和“Q”,“N的N”和“V的N”之II类[笔者注:指“N的”和“V的”不能离开“N”独立、不能指代整个格式的,如“水的温度”和“开车的技术”]里的“N的”“V的”;一是两者意义兼而有之的,如“NN”(木头房子)里的后面的那个“N”。这里特别触目的是,语法上的核心和语义上的核心竟在“N的V”和“QV”这两个格式里得到了同现,而这两个格式也就因此被说成是“双核心向心结构”了!

    通过以上分析,施文总结说:

    以上事实当可说明,用语法和语义两个标准来给向心结构下定义是行不通的。……我们讲核心,如果指句法结构的,就得用语法功能标准,布龙姆菲尔德正是这样做的,无可指摘;如果是指语义的,那就得用语义标准了。用的标准不同,所找到的核心的性质也就不同;朱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不同性质的核心就势必会打起架来,于是便出现了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了的种种矛盾现象。如果句法结构的核心和语义的核心总是一致的,那末,用两个标准也是不经济的,只要任取其一就够了。看来,兼用两个标准终非上策。

    同时采用语法和语义两个标准是否“终非上策”,是否一定“行不通”,笔者认为这还可以讨论。但是施先生主要表达的意思是,理论要前后一致,在同一篇文章里就自相矛盾更是不可取的。

    首先,朱先生是一直主张语法标准和语义标准是不能混淆的,例如在《语法答问》(朱德熙1985b:40-41)里,朱先生针对Charles Li(李纳)和Sandra Thompson的《汉语语法》(Mandarin Chinese)那部书把话题和主语都看成句子成分的做法提出批评, 以“今天我买菜”为例,“今天”是结构平面上的概念主语(那部书里叫话题),而“我”是语义平面上的施事(那部书里叫主语),两个不同平面的成分在一个句子里同现,一律作为句子成分看待,朱先生说这是“混淆了结构和语义这两个不同的平面”。现在为了解决“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定义的问题而引入了语义标准,如果朱先生恪守自己的原则,那就也应该反对语法核心和语义核心在一个格式里同现。所以施文说:“朱先生是坚决主张用分布标准的,而不赞成用语义标准。令人不解的是,朱先生在此却引进了语义标准。这不知为什么。”

    其次,按照修改后的定义,语法标准和语义标准是要一起用的(有“并且”一词为证),但是朱先生却在逻辑上把“A和B”偷换成了“A或B”,两个标准一会儿一起用、一会儿分着用,而且在确定“出版”为“这本书的出版”的核心的时候实际只用了语义标准,这样“不同性质的核心就势必会打起架来”,出现“种种矛盾现象”。

    再次,施文指出,如果语法结构的核心和语义的核心总是一致的,那么,用两个标准也是不经济的。语法体系要遵循“简单原则”,朱先生是十分重视这条原则的,施先生没有提这个名称,但是同样表达了这个意思。

    总之,笔者认为施文的分析和批评逻辑严密,无懈可击。陆俭明(2022)也主张要区分性质不同的平面,他在文中批评笔者的“名动包含说”“实际混淆了语法和语用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就是证明。就施关淦(1988)对朱文的批评,陆先生可以不同意并提出反批评,但是,既然人家已经提出朱先生的修改方案有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且沈家煊(2016)和其他人已经引用施文,同意问题并没有解决,陆先生又认为“严谨”是第一重要的,恐怕不宜只以“这是后话”“但朱先生的精神可取”对付过去。这不符合辩论的逻辑,辩论之大忌是西人所谓begging the question,有人翻译成“乞求命题”,意指在辩论中回避正在争论的实质性问题(这里是“朱先生的修改方案是否可以解决问题”),先认定自己的命题(这里是“朱先生的修改方案可以解决问题”)为真,这样的命题因此是“乞得”的。辩论的另一大忌是双重标准:你不能针对一部分人反对混淆两个不同的层面,针对另一部分人容忍混淆两个不同的层面。至于是不是真的存在“混淆”两个不同的层面,那是另外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见下文5.3节)。

    另外,我在《名词和动词》里分析说,“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定义的问题,这跟“图书和出版”违背并列条件(并列成分的语法性质应该相同)的问题,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应该放在一起解决,不宜只顾前者不顾后者。《名词和动词》第二章还列出其他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跟上面那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应该统筹解决。

    施关淦(1988)一文在分析指出朱德熙(1985a)一文的“种种矛盾现象”后,提出他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设想。施先生在他1981年的文章里曾认为,可以把“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看成“动名词”,而1988年一文则说“这种说法不一定很妥当,好像还是说成‘名物化’用法比较好一些”。“如果不用名物化的说法,要解释清楚上述语法现象,恐怕是困难的;闹得不好,还会人为地把句法分析搞得很复杂,以至矛盾百出而不能自拔,可谓得不偿失。”施先生因此主张给名物化的说法“平个反”。

    笔者同意“人为地把句法分析搞得很复杂”会造成“矛盾百出而不能自拔”,但是不同意施先生给“名物化”平反的主张。要知道,朱先生竭力反对名词化或名物化,包括反对“零形式名词化”,其出发点就是反对“人为地把句法分析搞得很复杂”,因为名词化或名物化对汉语来说是多此一举,是“人为的虚构”(朱德熙 1983)。朱德熙(1985b:77)更是明确说:“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重新回到名物化的老路上去是明显违背“简单原则”(奥康剃刀原理)的,违背“简单原则”是不符合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因此,施先生在这里也不可采用双重标准,一方面批评朱先生的修正方案人为的复杂化,一方面容忍自己回到一个人为复杂化的方案。

    主张给“名物化说”平反的人并不理解朱先生反对此说的本意。如果陆俭明先生认为朱先生对“向心结构”理论的修改是可以解决问题的,认为“词有定类,但无定职”的词类理论是可以处理困境的,那么他应该认为重提“名词化”或“名物化”是没有必要的。然而,请看陆俭明(2014)在议论笔者的“名动包含说”时,对下面两个句子的分析:

    谦虚是做人的一种美德。

    谦虚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

    陆文说,上一句里的“谦虚”“已经不是指某种性状,而是指做人的一种美德”,“可以看作属于零派生的名词化”,下一句里的“谦虚”前面“实际有个潜主语”,实际是“态度谦虚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这个“谦虚”因此还是形容词。这个分析处理实在让笔者困惑不解,请问下面几句话该怎么分析呢?

    态度谦虚是做人的一种美德。

    谦虚是做人的一种美德,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

    谦虚,态度谦虚,这很重要。

    “态度谦虚”不也能指人的一种美德吗?第二句的“谦虚”到底是指一种美德还是一种性状呢?第三句是不是要说一个“谦虚”是名词,一个“谦虚”是形容词呢?这种复杂的处理方式正是朱德熙先生竭力反对的,详见朱德熙(1985b:22-23)对“去是有道理的”“他的去是有道理的”等七个句子的论述,“这样绕来绕去,不但理论上缺乏依据,对于学习的人来说,也是不好理解,难于掌握的”。这样处理既不简单又不自洽,正好证明不自洽和不简单是一对孪生坏兄弟,证明“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陆先生一直强调划分词类的标准是语法分布不是语义,现在却凭他自己的语义解读来区别一个“谦虚”为形容词,一个“谦虚”为“零形式名词化”后的名词,这跟他批评别人“混淆”不同平面的立场是相悖的。陆先生到底是什么立场、什么观点,这让我十分困惑不解。我想陆先生回到朱先生一直反对的“名词化”或“名物化”的老路上来,原因就是陆先生认为简单性对构建语法体系来说是“最弱的标准”(陆俭明 2022),语法研究不能掩盖区别,那两个做主语的“谦虚”还是有区别的,揭示这种区别才是最要紧的。笔者和陆先生的分歧在于,笔者跟朱先生一样并不是要“掩盖区别”,而是认为重视那些似是而非的区别得不偿失,因为没有两片树叶会完全一样,没有两个“谦虚”的用法会完全相同。关于这一点笔者已有专文(沈家煊 2015,另见沈家煊 2016:34-45)论述形式类的分合原则,其要点是,遇到分不清、分不尽的情形,宜合不宜分,分析的目的是要把复杂的事情变得简单而不是相反。

    那么,是不是从语言工程角度看,讲语法就要揭示“谦虚”用法上的那种区别呢?陆俭明(2022:11)赞同并引用詹卫东的结论:“从语言工程角度看,语法理论模型的设计,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是,理论是否能够反映语言事实中存在的区别(而不是掩盖区别)。”但是陆文却又在脚注中说,“须知,‘语言工程’对词的分类要求跟‘讲语法’的要求是很不同的。”这就让人十分不解,如果语言工程和讲语法二者的要求“是很不同的”,那么上述语言工程的这个观察角度即使是对的,却对正在争论的、如何讲语法的问题而言,就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二者不是“很不同的”,那么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从讲语法的角度看,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是简明性,语言工程采用的实施方案也要重视简明性,比如,白硕(2014)提出的汉语动词处于动性和名性“叠加态”的处理方案(见《名词和动词》附录5)是否也可以考虑采纳呢?

    在名词化问题上,陆先生还批评“名动包含说”是“更彻底的名词化”。对这个话,笔者只能一笑置之了。“名词化说”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也可以持折中的态度,但是“名动包含说”是说动词本来是名词,谈不上“名词化”,“本来是名词”和“名词化”是可以混淆的概念吗?

    施先生认为,为解决违背“向心结构”定义的问题,将“出版”定为“动名词”的说法“不一定妥当”。为什么不妥当施先生没有说原因,但也没有把话说死。笔者的想法是,“不一定妥当”的主要原因是,“动名词”(朱德熙叫“名动词”),按照朱先生的解释,是建立在名动分立的基础上的,动名词是名动兼类词。建立兼类的一条原则是,兼类的成员只能是少数。如果兼为甲类和乙类的成员是多数甚至大多数,那就只需设一个类即可(把不兼类的少量成员视为这个类的特例或边缘成员)。这样做也是遵循“简单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增加一个类别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汉语的实际情形却是,几乎所有的动词,不管双音还是单音(单音如朱先生举的“他的去是有道理的”),都可以进入“N的V”和“QN”格式。沈家煊(20122016:57-63)详细论述,在汉语里将“名动词”视为名动兼类词的做法存在“范围难以确定”和“体系不一致”两大问题,这里只就“体系不一致”择要重复如下。朱先生将部分双音动词如“研究”“调查”确定为名动词,进而认为“没有研究”和“调查很重要”这样的结构都是歧义结构:

    没有研究N    (没有历史研究,没有一些研究)

    没有研究V    (没有马上研究,没有研究文学)

    调查N很重要  (彻底的方言调查很重要)

    调查V很重要  (彻底地调查方言很重要)

    严重的问题是,按照这个分析,“没有跳”“去很重要”等也是歧义结构,而单音动词如“跳”和“去”却不属于朱先生界定的名动词:

    没有跳N    (没有富士康的第十一跳)

    没有跳V    (没有连续不断地跳高楼)

    N很重要  (刘玄德的第三次去很重要)

    V很重要  (接二连三地去茅庐很重要)

    如果说这里的“跳”“去”已经名词化,这就违背“简单原则”,因而是朱先生极力反对的。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在朱先生的语法体系里有两个论断,A和B,论断A是“动词做主宾语的时候还是动词,没有名词化”,论断B是“名动词是兼具名动两种性质的词,类似于英语动词的V-ing形式”。然而,由于汉语的事实是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做主宾语(这一事实正是朱先生指出的),如果认定B就不能认定A,如果认定A就不能认定B,A和B都认定就自相矛盾。

    因此笔者的评论是:如果是建立在名动分立、少量兼类的基础上,“动名词”或“名动词”的说法不是施先生说的“不一定妥当”,而是“一定不妥当”。然而,只要我们不执着于名动必定分立的成见,接纳“名动包含”说,那么我们可以说汉语的动词其实全是“动名词”(动态名词),兼具名性和动性两种性质。“名动包含”格局实现名词和动词的最大兼容。

    朱德熙(1985a)一文对“向心结构”的定义作了修正,最后说“尽管如此,[‘N的V’和‘QV’]这两类格式跟‘N的N’和‘QN’仍有许多重要的共同点,可以看成一种广义的同构”。

    对这个说法,施关淦(1988)评论说,“这‘许多重要的共同点’,究竟是语法方面的,还是语义方面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的,朱文并没有具体说明”。施先生说他只查到朱德熙(1980:53)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说过:“广义的同构只要求两个语法形式本身的功能以及它们的直接成分的功能一一对应,至于直接成分本身的构造如何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在这段话的后面朱先生加注说,“根据广义的同构,一个语法形式可以跟它自身的一部分同构,例如‘小红花儿’和‘红花儿’同构。根据狭义的同构,这是不可能的。”施先生评说,按照这个定义对照发现,“N的V”和“N的N”后面的那个直接成分的功能并不对应,而“N的V”跟“V”的功能据说也并不对应,可见并不是“广义的同构”。

    笔者对此的看法是:如果按照朱先生的那个注释来理解“广义的同构”,那只能指“小红花儿”和“小花儿”同构(不考虑“红花儿”和“花儿”这两个直接成分的构造如何)。说“小红花儿”和“小花儿”为广义的同构,大家是没有异议的。然而V和N在现行的语法体系里是异质对立的构造成分,其语法功能是无法“对应”的,确实如施先生所言不能把“N的V、QV”和“N的N、QN”看成一种“广义的同构”。

    笔者认为,如果要把“N的V、QV”和“N的N、QN”看成“广义的同构”,必须把V和N看成“广义的同性”才行,然而在“名动分立”的语法体系里这是不可能的。“名动包含说”(沈家煊 2016)正是循着这个思路而提出的。笔者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修正“向心结构”的定义,而是修正我们对语法和用法这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从而重新定义“广义的同构”,重新认识汉语里名词和动词的性质和关系。诚如施先生所言,布龙姆菲尔德所讲的“向心结构”,其核心是指语法结构的,当然就得用语法功能标准,不用语义标准,这样做无可指摘。从语法性质上讲,“N的V、QN”和“N的N、QN”不可能同构,而这个论断的前提是,语法是语法,语义语用是语义语用,两个层面不可混淆。但是,假如某些语言的实际情形不是这样,而是语法包含在用法之内,语法本身具有语义语用的性质,那个前提不存在,那就另当别论了。

    仔细揣摩朱先生为什么要提出修正向心结构的定义,他一定是意识到,汉语有某些结构上的特点,是采用纯粹的结构主义的语法理论所无法覆盖的。这可以从朱先生论“的”和“的”字结构的论文中找到线索。按照朱德熙(1961, 1978),不管“的”前头的定语成分是名词、形容词还是动词,“的”都是“名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

    木头的房子

    谦虚的人

    出版的书

    上面三个用例,“木头的”可以替代“木头的房子”,“谦虚的”可以替代“谦虚的人”,“出版的”可以替代“出版的书”。朱先生大胆提出,“木头的”“谦虚的”“出版的”三个定语都是“名词性语法单位”。这很可能就是“双核心向心结构”设想的缘起。笔者曾指出,朱先生的这一识见实非常人所能及,道出了汉语名词短语构成方式跟英语的重要区别。汉语的“我的书”实为mine + book而不是my book,“富(的)爸爸”实为the rich + daddy而不是the + rich daddy。有人按朱德熙(1983)的说法误以为“的”是“名词化的标记”,其实不是,因为“木头的房子”谈不上“的”起“名词化”的作用,所以说“的”是“名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才符合汉语事实。如果我们承认这个后附成分并不是处处非加不可的,如“木头(的)房子”“谦虚(的)言辞”“出版(的)领域”,那么就得承认直接充当定语的“谦虚”“出版”跟“木头”一样是“名词性语法单位”,只是没有加“的”这个后附成分而已。如果充当定语的“谦虚”“出版”是名词性语法单位,那么“他的谦虚”和“这本书的出版”里的核心“谦虚”“出版”也可认定为名词性语法单位,认定“这本书的出版”和“这本书的流程”,“这种谦虚”和“这种态度”为“广义的同构”就没有障碍了。(另可参看Larson 2009)从这个角度看,朱先生修正向心结构的定义的出发点是意识到汉语自身的结构特点。遗憾的是,当时受限于“名词和动词异质对立”和“语法和语义不可混同”这两个成见,朱先生修正向心结构定义的做法失败了。不以成败论英雄,也不可苛责于前人,在当时的情形下朱先生的做法确实是“精神可取”。

    尽管在现行的“名动分立”的汉语语法体系里,“N的V”和“N的N”无法看成一种“广义的同构,但是对一般人,特别是对没有受到过现行教学语法体系影响的人,说“这本书的出版”跟“这本书的流程”同构,“他的哭”跟“他的心”同构,“这种谦虚”跟“这种态度”同构,他们多半是不会反对的,尽管语法专家坚持说“出版、哭、谦虚”是动词,而“流程、心、态度”是名词。这样的认识是不是违背常识?按一般人的看法,“他,骗子。”和“他,骗人。”这对句子,“骗子”指一类人,“骗人”指一类行为,都是“指语”,这个看法“违背常识”吗?学了一点英语的中学生说,“哦,原来汉语的‘出版’既是动词publish又是名词publication, ‘批评’既是动词criticize又是名词criticism,‘死’既是动词die又是名词death。”这就是一个中学生的常识,倒是我们的主流语法专家应该反思,是否有不顾常识执守成见之嫌。遗憾的是,对某些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人来说,要他们回归常识破除成见是何等的困难。朱先生提出的“广义的同构”未必只是指“小红花儿”和“小花儿”同构,很可能泛指一般人的这种语感。他提出修正向心结构的定义,如上一节所述,其本意很可能是想确立一个符合一般中国人语感的向心结构的定义。

    按照《名词和动词》的论证,沈家煊(2023)用一句话来概括汉语名词的性质:汉语的名词是实用性的大名词(Chinese noun is a pragmatic super-noun category)。“大名词”包括动词和形容词。“实用性”是指,大名词可以直接用来充当各种指称语,包括定指、不定指、专指、类指、泛指等,究竟是充当哪种指称语由语境或上下文来判定,例如下面句子中的“老虎”一词:

    老虎是危险动物。    (类指)

    老虎笼子里睡觉呢。  (定指/专指)

    他终于看见老虎了。  (不定指/类指/专指/定指)

    而法语以及英语的“名词”缺乏这种实用性,它们的光杆名词大多要加上冠词(至少要变为复数形式)才能充当指称语。从这个意义上说,汉语“名词”的“语用类型”就是“指称语”。

    汉语的名词是包含动词在内的大名词,动词无非是一种抽象名词,因此也具有充当各种指称语的实用性:

    出版是一项事业。    就意味着离开所在地。  (类指)

    出版推迟到明年了。  已造成严重后果。    (定指/专指)

    他一心想着出版。    他一心想着。      (不定指/类指/专指/定指)

    汉语的光杆动词既可以指一类事件,也可以指称个体事件,这跟朱德熙先生的洞见,即汉语的动词跟名词一样可以受数量词修饰,是一致的。例如“一版再版”“一波三折”“一曝十寒”等。

    要破除成见就要放开眼界。跨语言的证据表明,并非所有语言的开放词类都是名、动、形、副这样的四分格局。对于是否存在名动不分立的语言,语言学家已经争论近一百年,至今没有定论。(Hengeveld 1992Evans & Levinson 2009)有的语言类型学家发现,像汤加语和他加禄语那样的语言是名词为本(nominalism)的语言,动词也属于名词,甚至连生成语法学家也有人论证,有的语言的名词是包含动词形容词在内的大名词(Larson 2009)。这些笔者已经有较详细的介绍(沈家煊 2016:112-123,311-331),不再重复。值得一提的是,当某些语法学家自以为掌握了结构主义的分布理论和方法,满足于“八大词类、六大成分”的时候,赵元任(1968/1979:231-232)把汉语的形容词归为“广义的动词”的一个次类(不及物的性质动词),并且说是否建立一个包含一个的大类“有时候是个大有选择余地的问题”。

    陆俭明(2022)批评“名动包含说”“实际混淆了语法和语用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在语法研究上要拿语用来替代语法”,“这不是一条科学的路子”。

    “语用和语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这只是西方主流语法学界的一家之言,不这么看的大有人在。功能学派的代表学者之一拜比(Bybee 2005/2006)就说“语法就是用法,用法就是语法”,实际是说语法和用法的关系是“语法以用法为本”(grammar is usage-based),语法不能脱离用法而独立。最近出版的《汉语句法的语用属性》(张伯江 2022)一书用大量的汉语材料来论证书名的这个命题。这些论证让我更加认同“汉语的句法具有语用属性”这个命题,它是继“三个平面”理论之后的重要突破和进展。张书除了有极具说服力的丰富例证,还在理论上发现现行的句法体系陷入的一个理论矛盾,也与“向心结构”有关(同上:193-194):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一定要说汉语主谓结构之间一定是纯粹的句法关系的话,则会陷入一个理论的矛盾中。主谓结构,不管怎样阐述其间的关系,至少应该是一种论元关系,也就是体词性成分与谓词性成分之间的关系。主语部分应该是体词性的,谓语部分应该是谓词性的。……朱先生说:“主谓结构的语法功能跟它的两个直接成分(主语和谓语)都不一样,所以是离心结构。”(1985,§5)朱先生强调“主谓结构做谓语的格式是汉语里最常见最重要的句式之一”。那么主谓结构做谓语的时候,这个谓语部分是体词性的还是谓词性的呢?依照上面关于“主谓结构是离心结构”的观念,我们无法推导出主谓结构是体词性还是谓词性的。这样,当主谓结构做谓语时,句子的主谓关系将无法做出明确的句法解释。

    现在双方争论的实质性问题就在:汉语的语法是否具有语用的属性?汉语的谓语是否具有指称性?大家可以摆事实讲道理,看哪一种观点更符合汉语实际、更方便讲汉语语法。《名词和动词》用了一章(第四章)的篇幅论证汉语的语法具有语用的属性,全书就是在论证汉语的动词和谓语具有指称性,你反方总得具体说说我摆的事实有什么问题、讲的道理有什么问题,如果在辩论开始就坚持“语用和语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谓语就是述谓”不是指称,说“谓语具有指称性”的人“违背常识”,那就又是在“乞求命题”。我不是像陆先生说的“要拿语用来替代语法”,而是要拿以用法为本的“大语法”来替代过去那种狭义的语法,因为那种狭义语法的框框套不住汉语的广泛事实。

    Richard Larson是一位著名的生成语言学家,有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拉森壳”(Larson’s Shell)理论。Larson(2009)通过汉语与伊朗一些语言的对比,根据汉语名词、动词、形容词在名词短语里“的”字前后的分布,论证汉语的名词跟那些伊朗语言一样是一个“大名词”类(super-noun category),它包括动词和形容词在内。这在我的《名词和动词》里已有介绍。我认为拉森这样做,是因为这样可以对汉语以及伊朗一些语言的名词短语的构造做出简单的说明,“简单原则”凌驾于不同的学派之上。

    大家知道,生成语法是主张句法自主(autonomous syntax)的,拉森这样做,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汉语里“N的V”和“N的N”在句法上就已经同构。那就根本不需要引入语用意义上的“广义的同构”的概念,句法上的“大名词”就是广义的名词。另可参看周韧(2012)。但是,这与生成语法的立论基础——名词和动词二类分立——如何协调就成为一个问题。在生成语法的理论框架内研究汉语,例如黄正德、李艳惠、李亚非(2023),认为汉语也是N和V二类分立,证据是V受副词“不”修饰,N一般不受“不”修饰。这当然是汉语的事实,但是“不受‘不’修饰”只是一个反面定义,实际等于说“N不是V”。如果是二类分立的话,N和V都应该有自己的正面定义。其实我们在两种情形下都可以说“N不是V”,一种情形是指名动分立格局里的名词,一种情形是指名动包含格局里的静态名词。

    拉森的“大名词”说如何与生成语法的立论基础协调?是不是可以靠设立参数的办法,按照语言的不同类型设立N和V“分立/包含”或[±大名词]这一参数?立论的出发点就设定参数,这么做会引起什么理论后果?拉森是怎么想的,我不得而知,但对这种可能性持开放态度。

    施关淦(1988)一文是一篇有学术含量、值得一评的论文。该文针对朱德熙(1985a)修正“向心结构”定义的做法所做的批评,逻辑严密,切中要害。在现行的汉语语法体系里,“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原理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不能不了了之,敷衍过去。

    要化解存在的问题,施文提出的给“名物化”平个反的主张不可取,违背“简单原则”;在句法独立、名动分立的语法体系里,“动名词”为名动兼类词的主张行不通,“广义的同构”的说法也站不住脚。然而,只要我们尊重事实,用朴素的眼光看汉语,不抱持两个成见不放,一个是名词和动词异质对立、只能是分立关系不能是包含关系,一个是语法和语用各自独立、只能是分立关系不能是包含关系,转而承认汉语名词是具有实用性的大名词,包含动词,传统认定的名词和动词为“广义的同性”,那么“广义的同构”就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化解方案。如果按照拉森的思路认定“N的V”和“N的N”句法上已经同构,存在一个如何与生成语法立论基础协调的问题。

    ① 语义语用可以放在一起说,因为广义的语义包括语用义(涉语境),语用则一定涉及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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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15-04-16
  • 刊出日期: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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